聊“检”说法丨私挖地下室致人死亡,如此“改造”使不得


【资料图】

讲述百姓身边真实案例,警惕触及法律红线。《聊“检”说法》今天关注:私挖地下室致人死亡,如此“改造”使不得

案情简介

近日,大连市甘井子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因私挖地下室引发的重大责任事故案。

刘某承接了甘井子区某小区业主委托的公建结构改造工程,具体项目为扩建门头、下挖地下室、加建楼层等。刘某在无建筑设计资质、无安全管理规范、无基本建筑结构常识的情况下,不顾生产安全贸然开工。综合执法部门发现后多次警告、制止,并要求其对下挖的地下室进行强制回填。但刘某仍置施工危险于不顾、逃避监管,雇佣包括王某在内的4名工人继续下挖地下室,并拆除了该地下室的顶层挡板,最终导致地下室挡土墙倒塌,正在施工的王某被掩埋致死。

甘井子区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对刘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60万元。

(图自网络)

检察官提示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生产安全重于泰山。警钟长鸣、人命关天,无论是施工人员还是负责人,都要加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严格规范作业,任何侥幸心理都可能导致悲剧发生。毕竟,生命没有回头路,事故没有后悔药!安全生产须臾不可放松,片刻不能懈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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