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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网讯(记者 马国省 王玉民)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提升新建商品房不动产登记效率,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依据河南省《关于全面推行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驻马店市商品房开发项目“交房(地)即发证”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文件精神,我市2023年7月1日起在中心城区全面实施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要求常态化运行。实施“交房即交证”工作范围。7月1日起,中心城区所有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纳入“交房即交证”工作范围;中心城区2023年7月1日前取得预售许可证,目前在建在售的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在交房前取得竣工验收,具备“交房即交证”条件的也应按要求纳入工作范围。“交房即交证”工作要求。根据《实施意见》和《实施方案》要求,对现有预售许可、网签备案和不动产登记进行优化调整。7月1日起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住建部门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交房即交证”告知书,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交房即交证”承诺书。修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增加本项目(小区)已纳入“交房即交证”服务项目。本项目(小区)完成首次登记时,向购房人提供全额发票和已加盖开发企业公章的转移登记申请表等满足“交房即交证”的条款。凡在2023年7月1日起新取得预售许可证并纳入“交房即交证”工作范围的项目,必须要在2014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第九条中增加“本项目完成首次登记时,向购房人提供全额发票和已加盖开发企业公章的转移登记申请表”内容,第八章“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第十九条第二款“有关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其他约定如下”中增加“本项目已纳入交房即交证服务项目”内容。鼓励2023年7月1日前取得预售许可证,具备“交房即交证”条件的项目,在新签订合同时也增加上述条款。纳入“交房即交证”工作范围的项目在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60个工作日内,由开发企业组织交房,交房前20个工作日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依申请1个工作日内为购房人办理转移登记。夯实开发企业主体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积极履行“交房即交证”主体责任,在达到交房条件时,及时将交房计划告知不动产登记、住建、税务部门和水、电、气、热、广电、通信等相关公用企事业单位。在交房日期前,将收房通知、购房发票、已加盖开发企业公章的转移登记申请表等材料提供给购房人,将契税及维修资金缴存方式、提交材料期限等内容告知购房人。根据购房人意愿,组织做好现场发证和代领送证等工作。购房人应及时缴纳相应税款、费用等,履行好“交房即交证”的个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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